【案例類型】 更生裁定 / 案例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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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名: 李小姐 | 年齡: 48歲 | 職業: 早餐店店員 | 收入: 月收入15,000元 |
總負債金額:3,550,051元 | 更生裁定方案:6年分72期月付8,000元 | ||
清償總額:576,000元 | 清償比例: 16.22% | ||
更生栽定日期:101年6月7日 | |||
案例簡介: 李小姐,現年48歲,職業為早餐店店員,平均收入為15,000元。民國90年間向銀行信用貸款籌措資金,自行創業開設飲料,因競爭激烈,再加上當時子女叛逆無法管教,心情大受影響,使得自身無心經營,進而影響飲料店生意,在飲料店持續虧本之下遂結束營業。之後因工作找尋不順遂無收入來源,只能使用現金卡及信用卡預借現金,此導致聲請人債台高築,並積欠銀行債務3,550,051元。李小姐依據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,向南投地方法院聲請更生程序,南投地方法院就其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及扶養費的支出後,裁定以每個月為一期,分6年,共72期,自更生方案認可確定之翌月起,每期清償金額為新台幣8,000元,清償總金額為576,000元,總清償比例為16.22%。 |
法院更生裁定原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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