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類型】 更生裁定 / 案例2 |
|||
姓名: 陳小姐 | 年齡: 42歲 | 職業: 清潔員 | 收入: 月收入21,000元 |
總負債金額:5,337,355元 | 更生裁定方案:6年分72期月付10,000元 | ||
清償總額: 720,000元 | 清償比例:13.49% | ||
更生栽定日期:102年7月16日 | |||
案例簡介: 陳小姐,現年42歲,已離婚但未扶養未成年子女,監護權歸屬前夫,現職業為清潔員,平均每月收入21,000元,扶養自身及老母親。先前因與前夫共同經營設立電影公司,故向多家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及信用卡作為投資基金,因而積欠大筆債務,債務人遂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更生程序,高雄地院依據其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及扶養費的支出後,裁定其以每1個月為一期,分6年,共72期,自更生方案認可確定之翌月起,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10,000元,清償總金額720,000元,總清償比例13.49%。 |
法院更生裁定原文
- p1
- p2
- p3
- p4
- p5
- p6
- p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