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類型】 更生裁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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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小姐 | 34歲 | 作業員 |
收入: 月收入18,100元 | ||
總負債金額:1,966,244元 | ||
更生裁定:6年分72期月付4,500元 | ||
清償總額: 324,000元 | ||
清償比例:16.48% | ||
更生栽定日期:102年5月23日 | ||
案例簡介: 魏小姐現年34歲,已離婚,現任電子公司之作業員,平均月收入新台幣18,100元,與前夫共同負擔二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,子女領有低收入戶補助金;又受債務人扶養之父親患有肝硬化,尚須負擔其醫療費用,積欠債務總額新台幣1,966,244元,債務人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更生程序,經台南地院衡量債務人之情形後,裁定其: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,以每1個月為1期,為期6年(72期),每期清償新台幣4,500元,清償總額為324,000元,清償成數:16.48%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