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類型】 更生裁定

陳小姐 44歲 早餐店店員
收入: 月收入28,000元
總負債金額:4,328,341元
更生裁定:6年分72期月付9,000元
清償總額: 648,000元
清償比例: 14.97%
更生栽定日期:101年11月21日
案例簡介:
陳小姐,現年44歲,職業為早餐店店員並多方兼職,平均月收入為28,000元。身為單親媽媽獨力撫養一名女兒,因為工作不穩定,遂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及現金卡來周轉,用來支付日常生活開銷,在不斷以卡養卡、使用預借現金填補支出缺口循環中,欠債金額越來越高,漸漸,銀行還款金額繳納不出來,並積欠銀行債務高達4,328,341元。陳小姐依據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,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更生程序,桃園地方法院就其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及扶養費的支出後,裁定以每個月為一期,分6年,共72期,自更生方案認可確定之翌月起,每期清償金額為新台幣9,000元,清償總金額為648,000元,總清償比例為14.97%。